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2條 稽徵機關應按時收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並轉出繳款書檔案,據以辦理銷號作業。稽徵機關發現前項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檔案無法正常銷號者,應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