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8條 責任廠商執行各級回收應依產製、輸入及配售情形,擇定回收深度辦理回收;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一、遇第一級回收之情況。二、遇第二級回收之情況,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之層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