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分為二等級:一、第一級: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二、第二級:指前款以外,其他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之虞者。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應配合檢察官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