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菸酒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