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條 劣菸、劣酒之回收銷毀作業,由各該菸酒製造、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批發及零售業者應配合回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