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