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8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8條 本公債本息基金半數,由政府令中央銀行在庫存黃金項下撥存,半數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撥款購足,於每期發行日全數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全權保管備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