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7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7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兩年,自發行日起每月抽籤還本一次,並對中籤債票計付息金,每次償還數目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