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4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本公債在各地市場公開銷售,並得由中央銀行組織銀團承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