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12條 法規: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2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