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並依第十一條規定銷售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