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條 申請經營未變性酒精(以下簡稱酒精)之製造或進口業務者,應依本法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或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