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0條 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酒精之販賣一次達五公升以上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每月酒精銷售量累積達四百公升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相關報表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