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6條 法規: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6條 政府依本條例先行墊還之存款及匯款,按原幣金額之六十倍計算為新台幣後墊還之,但政府代墊每一筆金額以新台幣壹仟萬元為限。前項存款及匯款原幣為儲備券者,以儲備券六元折算為一元,再按前項倍數計算後墊還之。前二項規定,對於本次修正生效前已依主管機關公告申請登記墊還案件應一併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