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4條 法規: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持有前條存款及匯款之寄金存簿、存單或匯款單據之中華民國國民,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先行墊還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不予受理。其申請經審核確認後,由政府一次墊還。前項得申請登記之人在其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申請登記,其繼承人及申請登記或領取之順序,依民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