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18條 法規: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8條 經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處罰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一、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數、發行張數或經銷商數目。二、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公益彩券。三、限制經銷商之銷售期數、銷售張數或取銷經銷商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