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經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處罰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一、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數、發行張數或經銷商數目。
二、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公益彩券。
三、限制經銷商之銷售期數、銷售張數或取銷經銷商資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