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法規: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5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各該受配機關將應追回款項於指定期限內撥入指定帳戶。前項追回款項,應納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