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辦機關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包括:一、有無違反第四條所定支出項目及歸類原則與範圍。二、有無充抵第五條所定項目經費。三、是否依規定公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四、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編製是否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五、公益彩券盈餘是否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並設立專戶儲存。六、其他經主辦機關決議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