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2條 主辦機關就各項查核結果,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後,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一、同意備查。二、限期改善。三、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四、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主辦機關為前項第二至四款之處理時,應邀請各該受配機關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