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稅款依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分為下列二類:
一、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第三條第一款款項總額之百分之六及同條第三款之款項。
二、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本稅款扣除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後之其餘款項。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1-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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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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