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本基金在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二、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前項籌措資金所需之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