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2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