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0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