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債票形式公債 › 第三節 還本付息 第30條 經辦行應根據付訖之本息票,分別公債名稱、種類、面額、期次、張數,填製「經付公債本票清單」及「經付公債息票清單」,並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