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債票形式公債 › 第三節 還本付息 第24條 中央銀行於基金分撥時,除應登錄特種基金存款專戶帳外,並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中央銀行基金分撥時,應以其經辦行名義另設一戶,同樣登記造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