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二章 債票形式公債 › 第三節 還本付息 第22條 中央銀行收到公債本息基金,應按公債名稱、種類、期次,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科目公債基金細目項下,分別開立專戶存儲備付。此項基金付至各該期次本息屆滿後辦結,開付期間不受年度結束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