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4條 本公債買回或調換之投標作業、投標人資格等事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