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3條 法規: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並採競價方式買回。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另發新公債調換原公債,並採競價方式辦理。辦理本公債買回或調換時,其底價由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