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2條 法規: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2條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之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