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二章 資格 第5條 促參專業人員除依前條喪失資格者外,其資格不因調任其他機關、本職異動而受影響;退休(職)、資遣或辭職五年內回任機關辦理促參業務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