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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促參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一、辦理促參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有罪判決者。
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
二、辦理促參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申誡以外之懲戒(處)處分者。
但依法提起救濟經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致無上述情形者,予以回復。
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免喪失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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