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二章 資格 第3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訓練,經考試及格,由主管機關核發及格證明者。二、本辦法施行前三年內,曾參與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合計時數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主辦機關核定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