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三章 訓練、考試及發證 第11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一、冒名頂替。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三、不具備應考資格。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前項不予發證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