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應依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評審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簽約:
一、未依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三、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四、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第68條
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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