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
- 第43條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
- 第44條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組成甄審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
- 第45條經依前條規定評定之最優申請人,應按主辦機關所定期限完成議約、籌辦及簽約,依法興建、營運。最優申請人未於規定時間完成議約、…
- 第46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所需之土地、設施,得由申請人自行備具,或由主辦機關提供。主辦機關為辦理前項案件,應依…
- 第47條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認為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中所為之行為或決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
- 第48-1條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會,以協調履約爭議;並得明定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履約爭議得由協調會協調,或…
- 第48-2條履約爭議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履約爭議調解會名義提出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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