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9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相關法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融資及租稅優惠 第29條 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公共建設,應於實施前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第一項之補貼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