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1條 法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相關法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用地取得及開發 第21條 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及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主辦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