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徵收之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其使用期限應依照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
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核准計畫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申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