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審議期限,如申訴書尚待補正或尚未繳納審議費者,自補正或繳納之次日起算;申訴人於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申訴會應於完成審議後十日內作成審議判斷正本,送達於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7條
第27條
第27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