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主辦機關認為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者,不在此限。主辦機關為前項之處理者,應即通知異議人或申訴人及申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