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23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前條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