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7條 法規: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三章 臺灣地區航空企業之適用 第7條 臺灣地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為向澳門申請適用本協議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核申請人有關資料,確認其臺灣地區居住者身分後,核給所得年度之居住者證明,或於澳門規定確認申請人屬臺灣地區居住者之相關書表簽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