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6條 法規: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6條 我國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疑義,得洽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或相互協議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類似爭議解決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