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