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1條 法規: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四章 自動交換 › 第二節 提出自動交換 第2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之期間及傳送方式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