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0條 法規: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四章 自動交換 › 第二節 提出自動交換 第20條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依前條第一項文書之規定,定期篩選自動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