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我國應本於互惠原則,依適用之租稅協定及依租稅協定商訂之文書規定,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其未規定者,依本法、所得稅法、本辦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他法令有關之規定辦理。我國主管機關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應透過個案請求、自發提供、自動交換或其他主管機關約定之交換方式,取得或提供稅務用途相關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