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三章 自發提供 › 第一節 提出自發提供 第17條 我國主管機關自發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五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