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指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申報金融機構,指第三條規定以外我國境內之金融…
- 第6條本辦法所稱存款機構,指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款之實體。
- 第7條本辦法所稱保管機構,指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之收入…
- 第8條本辦法所稱投資實體,指下列任一實體:一、主要業務係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下列任一目之活動或操作,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該…
- 第10條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指有價證券、合夥權益、商品、交換、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或該等資產之權益。但不包括不動產之非負債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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